莫須有的傷害

2020053100:00





109年05月06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信件! ! !

拆開一看...是"不起訴"處份 !

太棒了! ! !

事由是那個人對自己提出的“誹謗”告訴 ,法院作出"不起訴"處份 !

因為"告訴"這件事情 ,

使得心理上平白無故遭受折騰...

那個人的這種行為 ,

縱使法院作出不起訴處份 ,

那個人也應該對自己的所作所為 ,

付出應有的歉意 ,

而不是一副無所謂 !?

把上法院當家常便飯 ?

把折騰 糟蹋別人當作樂趣 !?

都不怕會有報應嗎 ?